申请人:摩恩公司;弗洛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7644号“FLO BY MO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058849号“FL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37877号“FLO 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38746号“FLO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39545号“法里奥F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98995号“UF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98995A号“UF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837220号“F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446275号“F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432868号“F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769191号“Fl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245873号“MO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280894号“摩恩智能MO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引证商标九和十一为两共同申请人的商标,为了表明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无异议,两申请人正在准备出具共存同意书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自动计量器;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通信电缆;电池”商品上的申请,因此,引证商标六、七、十、十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巨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拟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八的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20年3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均经核准已注销。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其余诸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2、申请商标为摩恩公司和弗洛技术公司共同申请,引证商标十一为摩恩公司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九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在此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计量器;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通信电缆;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十一所有人摩恩公司系本案申请商标的共有人之一,且本案复审理由系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水特性和用途、供水和泄漏检测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探测器;水表;电动控制装置;电视机;煤气表;传感器;网络通信设备;比重计;密度计;计量仪表;无线电设备;通信传送设备;通信装置用转换开关”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控制装置;传感器;通信装置用转换开关”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水特性和用途、供水和泄漏检测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探测器;水表;电视机;煤气表;网络通信设备;比重计;密度计;计量仪表;无线电设备;通信传送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八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控制装置;传感器;通信装置用转换开关”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