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ARTORIU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2174号“life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5类上的第16118773号“LIFE SCIENCE ACORDA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35类上的第16118774号“ACORDA THERAPEUTICS LIFE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5类上的第16118775号“LIFE.SCIENCE ACORDA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20224号“LIFE SCIENCE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20223号“LIFE SCIENCE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41类上的第16118773号“LIFE SCIENCE ACORDA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第41类上的第16118774号“ACORDA THERAPEUTICS LIFE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第41类上的第16118775号“LIFE.SCIENCE ACORDA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20220号“LIFE SCIENCE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将向WIPO提交服务限定申请,将申请商标第42类上的指定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根据贵局要求限定为可授受商品“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所有人阿索尔达治疗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书并完成公证程序,现正准备认证手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36、41、42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所有人阿索尔达治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书》复印件及公证翻译、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发布的“关于中国驻美大使馆暂停领事证件大厅对外办公的通知”的紧急通知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提出的服务限定申请已被核准,现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的使用服务为“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与科学相关的顾问服务;工程咨询服务;网站开发(替他人);替第三方创建和为其提供网页;通过网站提供与科学和技术主题相关的信息;实验室服务;科学和实验室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外围设备出租;科学和实验室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外围设备出租(也可是免费的)”。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期于2019年11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期于2019年12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九的专用期于2020年1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余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同意书未经认证,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不予采纳。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以及推广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提高公众对疾病、失调和病况的教育、研究、治疗及疗法的需要的认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商业介绍”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36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且根据审理查明1可知,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以及推广服务”复审服务和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和第36、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