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16753号“上古神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古神话 42516753

阅读:77852 2020-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广讯(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16753号“上古神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1127号“上古神画”商标、…

  申请人:中广讯(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16753号“上古神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1127号“上古神画”商标、第39768749号“上古神话园”商标、第33483135号“上古神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上古神话”与引证商标三“上古神酱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近似或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516753号“上古神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古神话 425167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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