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同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13697号“品螺汇PINLUO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9508号“龍首牛腩面及图”商标、第18558731号“金茗轩JMX及图”商标、第10737046号“徐老二及图”商标、第6715030号图形商标、第32048671号图形商标及第16106180号“一品面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