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泽惠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79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具有深刻的寓意和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9952号“P31 GREEN SPRIT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呼叫及整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相近之处,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