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公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95574号“滇池夜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7998号“滇池及图”商标、第40104833号“滇池13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滇池”,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