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用友(深圳)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70024号“票E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票E贷”指定使用在“金融贷款”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情形。另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