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建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59272号“鉴叶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8607号“物也”商标、第23243912号图形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若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