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果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99602号“宇宙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75952号“宇宙生煎”商标、第22978887号“宙宇”商标、第39285320号“宇宙便当”商标、第39569867号“宇宙汉堡”商标、第40528356号“宇宙牧场”商标、第42699793号“宇宙披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该四件引证商标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宇宙”,与引证商标二“宙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快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获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