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4935号《关于第32235349号“Mummelman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5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46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5507号行政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第28652645号“Mummelm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未予注册。由于诉争议商标是否应予获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引证商标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