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910096号“易和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易和堂及图 24910096

阅读:46361 2020-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易和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善医行健康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4日对第24910096号“易和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易和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善医行健康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4日对第24910096号“易和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60569号“易和健寿”商标、第11760571号“易和中科”商标、第14188758号“易和家友”商标、第14188847号“易和科创”商标、第14188874号“易和天泰”商标、第14188934号“易和正心”商标、第14188954号“易和众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时及三个月法定补充期内未提交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提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包括补充理由和证据材料),因已超过三个月法定有效期,我局未发送给被申请人答辩,亦不作为审理依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针灸设备、针灸仪器、艾灸器、促进药物吸入的医疗器械、电疗器械、医用带(电)、医用手镯、矫形用物品、残障者用助行架、医用四脚拐杖”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杀菌消毒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理疗设备、电疗器械、电动牙科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按摩用手套”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矫形用物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按摩用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易和”,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仍指向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未注册商标有关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对其该理由不予支持。

  三、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在先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关于其字号知名度的证据均是在超过三个月法定补充期限提交,未经被申请人答辩,我局不予采信。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等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以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910096号“易和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易和堂及图 249100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9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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