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汇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町得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19002号“TIND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90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标注了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发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仅仅只有一张发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正、有效和公开的商业使用,且仅涉及“交友服务”服务,并没有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北京简单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相关法院判决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寻人调查”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一张发票,且涉及金额较少,未达到一定销售规模,所使用的商标不能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使不特定多数的相关消费者所知悉复审商标,有为规避法律规定而进行象征性使用之嫌,难谓进行了公开的使用。因此,在申请人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