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8092号“光芒”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光芒 3908092

阅读:90634 2020-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光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泽鑫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101548号《关于第3908092号“光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

  申请人:江苏光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泽鑫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101548号《关于第3908092号“光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争议商标在洗衣机、洗衣甩干机、真空吸尘器、水果剥皮机、甘蔗压榨机、精榨机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在电梯(升降机)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于2019年11月6日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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