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考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0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927311号商标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不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