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录新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9588号“神奇旅行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612号“神奇”商标、第14741223号“神奇”商标、第28466518号“神奇手机管家”商标、第28472664号“神奇管家”商标、第34155663号“神奇手机管家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拍摄许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