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录新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9583号“神奇旅行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3683号“神奇”商标、第1118069号“神奇”商标、第12726681号“神奇”商标、第20104674号“神奇”商标、第20752882号“神奇英语”(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拍摄许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足球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婴儿裤(内衣)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