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四季富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3274号“四季富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43245号“四季富氧 SIJIFU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多个商标涉嫌摹仿抢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客户评价截图、发票及合同、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申请商标无其他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汽车旅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