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72248号“众鑫包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众鑫包装及图 35672248

阅读:57163 2020-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众鑫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2248号“众鑫包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0910019号“众鑫 ZX ZHONGXIN及图”商标、第4744345号“众鑫 Z”商标、第349342…

  申请人:广州众鑫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2248号“众鑫包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0910019号“众鑫 ZX ZHONGXIN及图”商标、第4744345号“众鑫 Z”商标、第34934261号“众鑫牌”商标、第32217345号“众鑫”商标、第8719121号“众鑫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实质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基础,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来源,并与申请人紧密联系起来。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宣传画、纸制或纸板制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卡纸板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标志牌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年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672248号“众鑫包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众鑫包装及图 356722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8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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