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蒲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391号“丽葡丝 伦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英国知名时装公司,其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虽包含“伦敦”,但伦敦为申请人的创始地及主要营业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申请人名下的标识相同的商标已获得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官网打印页、产品图片、广告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伦敦”与具有显著特征的“丽葡丝”相互独立,“伦敦”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