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71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鉴于申请人提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8072号商标所有人共存协议,且两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22963号商标、第22622964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