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国宴汾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3545号“复兴之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品牌,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已在同类别成功注册了“复兴之路”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兴之路”指定使用在米酒、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