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93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429391

阅读:112255 2020-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尔弗雷德•卡赫欧洲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服务经删减后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

  申请人:阿尔弗雷德•卡赫欧洲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服务经删减后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上述所有服务涉及以下方面,即清洁剂、去污剂、肥皂、家居用品、电气产品、电子产品、数据载体、家居技术、通信技术、清洗技术、清洗装置、材料处理和表面处理技术、园艺、农业、林业和市政用设备、机械和手动园艺器具、水质处理技术、冷却、采暖和烹饪技术”。在第36、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6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36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36、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已于2019年9月4日经我局核准复审服务限定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上述所有服务涉及以下方面,即清洁剂、去污剂、肥皂、家居用品、电气产品、电子产品、数据载体、家居技术、通信技术、清洗技术、清洗装置、材料处理和表面处理技术、园艺、农业、林业和市政用设备、机械和手动园艺器具、水质处理技术、冷却、采暖和烹饪技术”。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限定后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属于我国可以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房屋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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