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09568号“菲诺蒙香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菲诺蒙香芬 37109568

阅读:92370 2020-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菲诺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9568号“菲诺蒙香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1219号“菲诺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82949号“菲诺蒙”商标(以下…

  申请人:广州菲诺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9568号“菲诺蒙香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1219号“菲诺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82949号“菲诺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21778A号“菲诺蒙 FEINUO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43375号“菲诺蒙 Pherom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802274号“菲诺蒙 Phenoum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553686号“菲诺蒙 Phinem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462263号“菲诺蒙Phinem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和第33306451号“菲诺蒙生物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八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菲诺蒙香芬”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菲诺蒙”,八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商品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八的异议结果如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109568号“菲诺蒙香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菲诺蒙香芬 371095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7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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