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92832号“58学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2633284号“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异议决定已生效。第10077175号“58度茶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63706号“58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54427号“Z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第27432457号“58网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438167号“58速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第30272091号“58车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能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至七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一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7081269号“58度茶 Tea”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