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陈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2431号“承俊 CH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878号“辰佳 CHA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1985号“震宇利昌 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85842号“CH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10409号“CH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111853号“CHA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