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黑林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6341号“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84722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9685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997998号“骆驼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93169号“CAMEL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268835号“骆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71391号“骆驼王 LUOTU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35076号“CAMEL HONOUR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还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七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