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合微电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9687号“联合微电子中心 CUMEC 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1491589“UM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使用情况、宣传情况、合同、发票、合作协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