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迪孔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0905号“UPSIDE DOWN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0302号“UP&DOWN及图”商标、第4674433号“WORL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品牌,已被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并与申请人建立起了稳定的指向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及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博物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教育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体育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读部分外文“UPSIDE DOWN WORLD”经设计后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展览、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博物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