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安兴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1530号“安兴置业 安居乐业·兴旺发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3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86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76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