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扬生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5917号“雪山金罗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罗汉”,“罗汉”为“阿罗汉”的简称,是佛教偶像“释迦牟尼”的十种称号之一,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之意,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