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82061号“MOVEMENT MADE BET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VEMENT MADE BETTER G1482061

阅读:99373 2020-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粘性移动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2061号“MOVEMENT MADE BE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传达了生命在于运动的理念,在含义、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是具有创造性的表达,具有…

  申请人:粘性移动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2061号“MOVEMENT MADE BE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传达了生命在于运动的理念,在含义、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是具有创造性的表达,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应当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商标法未禁止广告标语注册为商标并使用,众多具有广告标语特征的商标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在搜狗等检索结果、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OVEMENT MADE BETTER”构成,容易使一般中国消费者将其含义理解为“运动变得更好”等含义,该文字组合指定使用在健身器材,即健身棒和训练棒商品上,易使人将其视为广告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82061号“MOVEMENT MADE BET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VEMENT MADE BETTER G14820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7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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