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805号“绿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19344671号“绿领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第11553577号“绿领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77184号“绿领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第37511430号“绿领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失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三程序中,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