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莉玛莉管理赞德福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783号“REINDERS BY JULIE&MAR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387551号“驰鹿REIN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87549号“驰鹿 REIN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5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10004号“REIN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06727号“REIN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25440号“REIN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922920号“REIN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581402号“REIN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995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全部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各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我国尚未接受“在线订购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对该项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 ,申请商标在该服务项目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五至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线订购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第3、9、18、25类复审商品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