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0749号“FSG上海外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8068号“FS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FSG”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6801号“FSC FORESTS FOR ALL FOREVER及图”商标、第36299012号“FS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字母组合“FSC”、“FSCG”存在差异,且申请商标有“上海外服”显著识读汉字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