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7641号“FSG上海外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1856号“外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裁定无效宣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FSG”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3140号“FSC”商标、第15093741号“FSC FAST SPORT CLUB”商标、第14264365号“FSC Flight Simulator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字母组合“FSC”存在差异,且申请商标有“上海外服”显著识读汉字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