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72315号“珍·尚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珍·尚银 39672315

阅读:86159 2020-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315号“珍·尚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4851号“珍尚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

  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315号“珍·尚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4851号“珍尚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珍尚银”,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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