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937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9393782

阅读:83947 2020-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静宁县盛源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3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视觉感官鲜明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53724号“萌小吉及图”商标、第23…

  申请人:静宁县盛源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3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视觉感官鲜明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53724号“萌小吉及图”商标、第23451700号“知食分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作为独创性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混淆的情况,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准予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3937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93937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7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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