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935972号“南侨记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侨记忆 25935972

阅读:96824 2020-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跃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宏鑫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9日对第25935972号“南侨记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8442号“南侨 NAMCHOW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跃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宏鑫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9日对第25935972号“南侨记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8442号“南侨 NAMC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3987号“南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的混乱。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部分广告杂志宣传合同、发票及杂志节选照片;

  3、申请人的相关宣传报道;

  4、申请人参见展会等的图片及产品图片资料;

  5、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果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饮料等商品上。经转让、变更、续展,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果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造黄油、乳化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南侨记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南侨”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果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丸、水果蜜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鱼制食品、果酱、腌制蘑菇、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蛋、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935972号“南侨记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侨记忆 259359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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