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奥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华盛顿佩恩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26004号“Au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633号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正在收集使用证据,将以补充材料提交,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经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认可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同意复审不予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仅提交了大方法院商业登记簿打印文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表示认可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和复审程序中均未向我局提交宣传使用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