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滩博图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栋
申请人因第12126073号“Tempt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87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和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如下(原件及光盘扫描件):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代理加工合同、银行回单;
3、经公证的淘宝店铺信息证据保全及页面截图;
4、产品实物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03类香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07月20日。2018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为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还需要被授权人有实际的经营使用行为。证据2代理加工合同及银行回单体现的是被授权人委托他人生产加工产品,并不能证明被授权人已将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显示的淘宝店铺及卖家名称并非是本案被申请人或被授权人,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是上述淘宝店铺的拥有者或存在其他关联,且页面内容均为卖家填写自制信息,无商品销售成交信息,故不足以认定是被申请人或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的商品销售行为。证据4产品实物为单方面的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