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57246号“焱 亿奇Yan Yi 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焱 亿奇Yan Yi Qi及图 40757246

阅读:130304 2020-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师新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57246号“焱 亿奇Yan Yi 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4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

  申请人:师新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57246号“焱 亿奇Yan Yi 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4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焱”与“亿奇”视觉效果相对独立,其显著识别中文“亿奇”与引证商标“億奇”(“億”为“亿”的繁体字形式)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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