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宏耀康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22689号“藏红仙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025号“香菊XIANGJU及图”商标、第13115938号“庭州花儿TINGZHOUHUA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