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38389号“TIANG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IANGANG 36138389

阅读:117542 2020-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8389号“TIANG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3169号商标、第12337307号商标、…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8389号“TIANG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3169号商标、第12337307号商标、第12995042号商标、第8693600号商标、第353236号商标、第8615350号商标、第99890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三、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已有大量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共存,且引证商标已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办活动照片等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深圳市田纳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三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三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三未实际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IANGANG”与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中文“TIAN GANG”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手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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