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6091号“企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4046号“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13820号“企鹅优鲜”商标、第9279979号“金企鹅JQE及图”商标、第17401772号“企鹅数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分别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机密,不宜对外公开。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要求对本案决定书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以“企鹅”文字为核心业务板块的官方页面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礼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企鹅”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文字“企鹅”、“金企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另,本决定书中并未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其要求不公开本案决定书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