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欧兰特厨卫电器营销中心(原申请人名义:中山市南头镇山立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1191号“Winnerdo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162号“WINNER及图”商标、第1605542号“WINNER”商标、第3307514号“WINNER”商标、第3924096号“Winner”商标、第17746730号“WINNER’S”商标、第3352451号“WINNERS及图”商标、第20115958号“威纳仕winner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延期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被核准变更为“中山市欧兰特厨卫电器营销中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钉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钢管;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