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43885号“ALIY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IYUN 18743885

阅读:116856 2020-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18743885号“ALIY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阿里云”、“ALIYUN”是申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18743885号“ALIY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阿里云”、“ALIYUN”是申请人旗下的云计算品牌,多次获得驰名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7669087号“阿里云”商标、第7673031号“Aliyun”商标、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第2018808号“Alib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28353号“ALIJK”商标、第15328380号“ALIHEALTH”商标、第7180960号“支付宝Alipay.com”商标、第15328399号“ALIBABA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字母组成、读音呼叫、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了“阿里云”、“ALIYUN”等系列商标,与此同时,被申请人还开设了“阿里云美丽小铺E商城”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材料;

  2、申请人介绍资料、运营状况、知名度证据;

  3、阿里云计算获得可信云服务认证、云安全国际认证金牌的相关证书;

  4、“阿里云”、“ALIYUN”技术应用情况;

  5、“阿里云”、“ALIYUN”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6、申请人“阿里云”商标曾获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

  7、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8、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9、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营业务、消费群体不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享有“ALIYUN”商标的在先权利,亦无法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非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抄袭,没有损害申请人的权益。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外观、呼叫、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4、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恶意。6、争议商标既然已经获准注册,证明其与他人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被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芳香剂(香精油);洗澡用化妆品;口红;美容面膜;指甲油;化妆品;梳妆用品;减肥用化妆品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09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无形资产评估;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分析;文字处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六、七、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洗衣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声明可以证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是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三、四主张其在先权利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4、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曾在第16947555号无效宣告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5、申请人“阿里巴巴”商标在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曾于2014年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6、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阿里云”、“ALIYUN”、“阿里云美丽小铺”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芳香剂(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ALIYUN”与引证商标五“ALIJK”、引证商标六“ALIHEALTH”、引证商标七英文文字“Alipay.com”、引证商标八“ALIBABA HEALTH”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ALI”。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阿里云”、“阿里巴巴”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阿里云”、“ALIYUN”亦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申请注册了数件与“阿里云”相关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相区分,其抗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4、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743885号“ALIY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IYUN 187438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6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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