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云岩且兰红文化传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7675号“苗家高山流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1889号“高山流水”商标、第1663530号“高山流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96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