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田园主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5541号“壹心田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22094号“壹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73215号“创作料理屋 一心 ISS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申请程序;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壹心田园”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壹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的驳回通知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