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海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34756号“阳灸皇 YANG JIU H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阳灸皇”和对应拼音“YANG JIU HUANG”构成,其所含文字“灸”为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使用在指定的“艾卷;贴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治疗方法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