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二商大红门五肉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1672号“红门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90139号“红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18281号“红小厨 RED CH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40819号“红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虾(非活);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红门小厨”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7日